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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9日   来源:新华日报

    江苏省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气象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28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气象局联合召开《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湛、副省长黄莉新出席并讲话。

    王湛在讲话中指出,《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能。依法保障并努力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投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完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立专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落实气象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气象信息传播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黄莉新在讲话中说,《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确定了一系列新原则、新要求和新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气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陈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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