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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定重大项目审批要过“气象评估”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8月6日电(记者蔡玉高、陈钢)在江苏,重大项目审批除了要进行环评外,还得过气象灾害评估的关口。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坚决不予审批。

    近日通过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上述规定。按照条例,从今年的9月1日开始,今后重大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对可能造成的气象灾害进行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条例还作出了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要求“三公开”的原则。即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的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政府部门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要通过有效方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雨、消雹、消雨),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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