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标准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的管理。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在召开审定会前,由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将送审资料(包括立项批复、送审稿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审定会专家组建议名单报部电子技术基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管办)。
二、技管办对送审资料进行登记注册,并将送审资料和专家建议名单转发该标准项目的技术归口单位。
三、技术归口单位对标准项目送审材料、专家建议名单进行审查,确定送审资料能否提交审查(包括审查的形式:会审或函审)、专家建议名单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当送审资料和专家建议名单不符合要求时,提出修改意见。审查意见报技管办。
四、技管办审查技术归口单位意见后,将可否提交审查的通知发送标准起草单位、技术,归口单位,抄送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登记工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标准送审稿审查,其审查结果无效。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电子信息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
送审的详细要求
一、 标准草案在技术问题协商一致以后可以提交审查(送审);
二、 送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计划的立项批复;
2、标准草案(送审稿);
3、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4、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未采纳的意见必须说明理由);
5、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和相关情况的说明,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 标准草案(送审稿)的文本质量必须符合GB1.1的相关要求;
四、 推荐采用会审,函审必须说明理由;
五、 有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项目必须通过技术委员会审查,电子标准工作组起草的标准项目必须通过该电子标准工作组审查;
六、 对没有技术委员会归口,也不属于电子标准工作组起草的项目可由主要起草单位自己组织审查,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参加审查的单位必须包括本标准项目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并且不应少于5家;
2、审查人不应少于9人;
3、主办单位参加审查的人数不能超过总审查人数的五分之一;编制组成员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审查;
4、审查人投票有3/4以上(含3/4)同意,则视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