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出重要调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这种调整,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就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行政权力“自我革命”
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如何行使好建设用地行政审批权,使之更有利于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部门一直致力研究的重大课题。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说,早在今年2月,部里就成立了由耕地保护司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组,从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批准权限、报批方式、报批程序和审查内容等六个方面入手,探索建立新型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为什么要开展这项研究?潘明才说,实事求是地讲,过去那种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按照规定,人口在50万以上的84个城市建设用地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经过层层审查,审批时间就会拖得很长,行政审批效率难以提高。因为觉得报批程序繁琐,一些地方的建设用地项目边报边用或者干脆不报批,占了地再说。此外,包括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每年平均300多件,中央部门负责具体审查的工作人员,只能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审查用地报件上,难以做到掌握实际用地情况,难以严格把关和做好批后指导检查及监督管理。
潘明才说,新型土地审批制度应做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批后监督管理;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利于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必需用地;有利于合理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正是按照这样的改革取向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通知》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前移至省级政府,由其负责严格把关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束伟星说,这样调整之后,可以减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中央部门来说,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到事后监管上,加强和改善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但是,城市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仍需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省级政府不再当“二传手”
原来由中央部门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前移至各省级政府。潘明才说,“关口”前提,对管住管好城市建设用地好处很多。
潘明才介绍,照理说,省级政府比中央部门更了解所辖各城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更能在省域范围内履行好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职能,更能对各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但实际上,过去的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审查报批流程中,省级政府更多充当的是“二传手”,即各城市组织报批材料后,由省里过一道手,至于土地批下去以后,各城市到底怎么用了,省里没有监管的积极性,中央部门因为离得太远、城市数量太多而管不到,管不好。
现在把权力交给省里,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潘明才说,建设用地需分批报国务院审批的84个重点城市,平摊到每个省份,多的也就八九个,少的只有一个省会城市。对省级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对这些城市的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耕地补偿平衡、土地用途、用地项目性质、供地方式、利用程度等,进行严格把关及加强批后监督管理等,是完全能够做到和做好的。
潘明才说,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政府就不再是“二传手”,而要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并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更好地履行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职能。对报批用地的城市来讲,一次性报国务院批准,实际用地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办事也更加方便,效率会大大提高。
中央部门也可以从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潘明才说,中央部门过去从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工作人员,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检查工作和研究制定政策等方面,以更好地履行宏观监管的职能。
潘明才透露,国土资源部正在按照《通知》要求,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的审查报批工作进行研究,起草出具有操作性的有关文件,现已征求了部分省和有关城市的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实行新的审批方式。(王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