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湖南省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企业权益有法可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2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社会团体或出资评奖,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服务,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 届时,湖南中小企业在保护权益时也将有法可依。

    财政预算将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是支撑湖南国民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止2005年末,湖南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数接近110万家,占全部企业的99%以上;实现增加值1678亿元,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76.3%;中小企业从业人数占全省非农产业从业人数的95%以上,市州级财政增收和居民增收90%以上来源于自小企业。此外,65%的专利、75%的技术创新和80%的新产品均来自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已成为就业再就业的主渠道、财政增收和人民致富的重要源泉、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载体,但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培训和咨询、专业化发展、产业聚集、清洁生产和与大企业协作、与国家扶持资金配套、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等。

    信贷担保向中小企业倾斜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实施办法》要求,各金融机构要调整信贷结构,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额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近年来,湖南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全省担保公司数量达到122家,注册资本22亿元,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实施办法》要求,各极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资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为中小机构,同时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投资;应当推动建立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参与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失信惩戒等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企业维权将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发展环境不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实施办法》用较大篇幅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比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社会团体或参加由企业出资的评奖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服务,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费用或劳务,不得侵占、毁损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等。

 
 
 相关链接
· 张春贤周伯华在长沙会见香港金融界湖南访问团
· 湖南省委公开征求"兴省之策" 社会各界热烈响应
· 湖南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积极政策促进就业完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