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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6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据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在纪念《矿产资源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介绍,《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6年修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为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偿使用等基本管理制度,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奠定了法律基础。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开展了《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矿业法制观念,依法办矿逐步深入人心。

    二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得到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是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础,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近年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责任、规划审查、规划公告、规划修编、规划监督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建立规划实施保障和信息反馈体系,提高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初步建立。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机制。特别是近两年开展了以煤炭为重点,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为基础,实行资源费征收与储量消耗相挂钩的试点。在有效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矿业企业形成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四是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通过依法改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深化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和过程监管。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化改革,按照科学分类的原则,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与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将矿产资源分为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三类,分别确定出让方式。

    五是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全国性的治理整顿工作全面展开。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通过专项整治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特别是在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整顿规范的力度,着力治乱、治散、治本,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无证开采168506起,越界开采12500起,非法转让矿业权3033起,吊销勘查许可证92个,吊销采矿许可证6021个,追究刑事责任3788人。开展矿产资源整合以来,山西煤矿总数减少了近30%,河南省小煤矿、小铝土矿分别减少了62%和64%。通过整顿规范,重点矿区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矿区开采秩序混乱局面有所改观,矿业秩序有所好转,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更趋规范。

    20多年来,我国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有力促进了矿业健康稳步发展。特别是通过近几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已经稳定了局面,理出了工作思路,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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