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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建议进行答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7日   来源:统计局网站

    2006年,国家统计局收到“两会”建议、提案共计60件,其中建议39件(议案8件)、提案21件。与去年相比,增加了3件。目前,我局已按照人大办公厅和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工作。现将部分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公布如下。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35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93号

    沈爱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全社会R&D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企业R&D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列为国民经济统计、考核重要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R&D)的投入强度(R&D与GDP之比)是国际上通用的、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指标,目前已作为重要的监测指标列入我国《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测算全社会R&D投入总量和投入强度是科技统计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已将R&D投入量和R&D投入强度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之中,并在提供科技统计信息服务方面作了很多工作。1996年以来,国家统计局每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科技投入统计公报,将R&D的投入规模和投入强度向国内外公开发布;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计局每年都将R&D投入强度作为重要内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发布;此外,国家统计局在每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提要》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等资料中都编有详细的R&D统计资料。

    二、企业R&D投入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是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指标,这一指标的统计数据我们每年也通过编辑《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公开对社会提供。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有关部门已将这一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科技工作的重要指标。如发展改革委将这一指标列为评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核心指标,国资委将这一指标作为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74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96号

    叶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问题

    要建立一项统计调查制度就需要明确其统计范围,然而对如何定义“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中的提法是非公有经济。鉴于理论界和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难以对“民营经济”的范畴做出明确界定。

    据了解,“民营”的概念目前在社会上使用得十分混杂,但口径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公有制经济;另一类是私营和个体经济,而对这两类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早有明确规定。1998年,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精神,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即私有经济(其中包括了私营和个体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同时,该文件还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注册类型,明确了私营企业的定义。因此,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范围已经涵盖了各种非公有经济成分。

    由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众多,分布广泛,规模较小,且服务业统计还很薄弱,因此,在常规统计中,规模或限额以上的非公有制工业、贸易等企业实行报表调查,对规模以下的,以及部分服务业企业实行抽样调查;而只有在全国经济普查中,才对全部非公有经济单位进行全面的直接普查,对个体经济实行抽样调查,即通过抽样推算和部门资料估算取得个体经济的数据。所以说,我国现行统计可以加工出反映非公有制经济,或私营和个体经济情况的统计资料,而没有专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调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统计局将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统计调查,并在统计范围和核算方法等方面加强对地方统计部门的指导,以便全面反映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

    二、建议中涉及的有关“民营经济”统计所需经费问题,需要由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解决。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国家统计局对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第2157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98号

    叶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是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根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特别是源头数据质量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基层统计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基础工作流程不够规范,依法统计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基层统计经费比较短缺,基础数据的采集手段相对落后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源头数据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召开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决定将2006年作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年,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机构,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来抓,在全国掀起抓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高潮。

    具体工作安排是:1、开展百县调研,了解基层基础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2、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各地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办法。3、开展综合试点,组织起草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个县进行综合试点。4、开展专题活动,结合统计文化建设、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专题活动。号召广大统计工作者关心支持基层基础工作,激发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召开表彰会,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新高潮。

    通过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基础工作后勤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大力改进统计制度方法。国家统计局还将继续努力改进和完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29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99号

    孙菊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统计基础工作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现阶段,我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基层统计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基础工作流程不够规范,依法统计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基层统计经费比较短缺,基础数据的采集手段相对落后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源头数据质量。

    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改善统计基础工作环境,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决定将2006年作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年,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机构,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来抓。

    2006年国家统计局通过开展百县调研,总结交流基层统计工作经验,制定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开展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主题活动,号召广大统计工作者关心支持基层基础工作,激发基础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通过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基础工作后勤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大力改进统计制度方法。国家统计局还将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改进和完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改善统计基础工作环境,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69、1270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1号

    于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和加强国民经济统计工作”和“对国民经济统计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计执法。从1985年至今,我局单独或联合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6次全国性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各省(区、市)每年都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0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对内蒙古、辽宁、浙江和重庆等四省(区、市)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直接检查,委托天津、山东、湖北、云南、新疆等五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4月26日,蒋正华副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当前统计执法不严问题,我局正在统计系统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今年将对15个省(区、市)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统计执法情况是依法行政责任制和巡查的重点内容。同时,我局即将启动“五五”统计普法宣传,拟设立全国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动员社会力量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并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二、关于修改《统计法》。国务院已于去年年底将修改《统计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我局也于去年5月正式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统计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8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年底之前送审稿可上报国务院。目前,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修改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制度。二是建立完善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三是建立有关部门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行政记录和部门间统计信息相互提供的制度。四是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五是加强对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建立调查对象如实地向统计机构提供资料的制度。六是强化法律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责任追究制度。

    三、关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我局已于去年正式建立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去年,全国有6万多人参加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将用一年时间在统计系统组织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的主题实践活动,以此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统计部门将加快培养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特别是各专业的领军人物的培养,加强现场调查技能培训和抽样调查技术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关于协会统计的合法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工业部委撤消,成立了相关的行业协会。受职能、编制、经费等的制约,出现了协会统计无法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问题。为改变这一状况,2001-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国经贸产业〔2001〕128号、国经贸产业〔2002〕642号、发改办工业〔2003〕942号、国统函〔2003〕171号文,分别授予了15个行业协会承担本行业的政府统计职能。这些行业协会几年来一直不断努力改善自身统计工作现状。今后我局将根据需要和可能,授权更多的行业协会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政府统计调查工作。

    五、关于协会统计的定位。我国政府统计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被授权的协会统计应是部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政府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进行的信息、咨询和监督活动。一些具体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方面的数量不属于政府统计范围,应是商业调查领域的内容。在我国的国家统计调查中,对企业是根据其主要活动划分行业类别进行统计的。具体的产品统计应由行业协会来完成。

    六、关于行业协会统计职能划分及管理。目前国家统计局正着手研究行业协会(联合会)统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范行业协会的统计调查活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统计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必要补充。

    另外,规模以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以下建筑业企业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国家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抽样调查制度。今年我局又建立了服务业重点行业的抽样调查制度。针对统计调查交叉重复问题,我局今年进一步完善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还建立了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制度。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69、1270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1号

    于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和加强国民经济统计工作”和“对国民经济统计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计执法。从1985年至今,我局单独或联合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6次全国性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各省(区、市)每年都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0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对内蒙古、辽宁、浙江和重庆等四省(区、市)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直接检查,委托天津、山东、湖北、云南、新疆等五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4月26日,蒋正华副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当前统计执法不严问题,我局正在统计系统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今年将对15个省(区、市)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统计执法情况是依法行政责任制和巡查的重点内容。同时,我局即将启动“五五”统计普法宣传,拟设立全国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动员社会力量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并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二、关于修改《统计法》。国务院已于去年年底将修改《统计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我局也于去年5月正式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统计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8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年底之前送审稿可上报国务院。目前,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修改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制度。二是建立完善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三是建立有关部门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行政记录和部门间统计信息相互提供的制度。四是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五是加强对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建立调查对象如实地向统计机构提供资料的制度。六是强化法律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责任追究制度。

    三、关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我局已于去年正式建立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去年,全国有6万多人参加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将用一年时间在统计系统组织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的主题实践活动,以此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统计部门将加快培养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特别是各专业的领军人物的培养,加强现场调查技能培训和抽样调查技术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关于协会统计的合法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工业部委撤消,成立了相关的行业协会。受职能、编制、经费等的制约,出现了协会统计无法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问题。为改变这一状况,2001-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国经贸产业〔2001〕128号、国经贸产业〔2002〕642号、发改办工业〔2003〕942号、国统函〔2003〕171号文,分别授予了15个行业协会承担本行业的政府统计职能。这些行业协会几年来一直不断努力改善自身统计工作现状。今后我局将根据需要和可能,授权更多的行业协会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政府统计调查工作。

    五、关于协会统计的定位。我国政府统计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被授权的协会统计应是部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政府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进行的信息、咨询和监督活动。一些具体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方面的数量不属于政府统计范围,应是商业调查领域的内容。在我国的国家统计调查中,对企业是根据其主要活动划分行业类别进行统计的。具体的产品统计应由行业协会来完成。

    六、关于行业协会统计职能划分及管理。目前国家统计局正着手研究行业协会(联合会)统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范行业协会的统计调查活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统计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必要补充。

    另外,规模以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以下建筑业企业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国家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抽样调查制度。今年我局又建立了服务业重点行业的抽样调查制度。针对统计调查交叉重复问题,我局今年进一步完善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还建立了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制度。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88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3号

    秦士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的若干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中应作如下改进:一、指标体系中应增设资源消耗指标;二、指标体系应处理好“平均水平”和“全面小康”的关系;三、指标体系应注意各地区的差别等。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非常好,对于我们开展相关的统计课题研究,在思路上有启发,方法上有帮助。

    关于第一条建议,国家统计局目前正在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课题研究,已经将“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纳入在内,与您的建议不谋而合。

    关于第二条建议,我们认为比较切合实际,将在今后有关课题研究工作中认真做好有关指标的筛选和完善工作。

    关于第三条建议,目前国家统计局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地市县统计局正在同时研究和探讨“全面小康”“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问题。我们认为,在制定“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地情况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自然条件各异等因素,不宜强行推行一个完全相同的统计监测标准。所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适时推动和指导各地区“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完善工作,从而有效提高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51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4号

    刘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和经济发展预警及和谐社会评价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目前正在研究的“全面建设小康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课题,都已将民意纳入了指标体系,如:公民自身民主权利满意度、居民生活满意度等,并拟通过抽样调查方法获取数据。由于目前统计指标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统计局也正在对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进行改革,拟加强社会统计方面的内容,增加来自民众的信息。

    此外,在对社会经济做景气研究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调查时,也有不少反映民众意愿和信心的指标,如:企业家信心指数、消费者信心指数等。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一些新情况的出现,还可以增加一些相应的指标。

    同时,开展民意调查非常重要。目前,国家统计系统正在加强民意调查工作,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99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9号

    赵林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辩证分析恩格尔系数与建立居民生活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正如您所言,国际上普遍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如果达到30-39%,居民生活为富裕;如果低于30%,则为最富裕。国际上之所以把恩格尔系数作为评价居民生活质量的一般标准,有它客观的原因。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居民家庭用于食品的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是逐渐下降的,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事实,也是一种规律。但也正如您所言,恩格尔系数也并非是评价居民生活质量的唯一标准,我国的实际情况即是如此。

    二、在我国,由于东西南北的居民生活习惯、消费行为、生活方式存在着诸多差异,恩格尔系数就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各地区居民生活质量的高低。比如,上海与山西相比,上海居民的平均生活质量肯定要比山西高,这是社会各界的共识。但两地的恩格尔系数显示,2004年上海市居民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6.37%,而山西省仅为33.92%。鉴于这一特殊情况,我们非常同意您的观点:在使用恩格尔系数分析研究全国及各地区居民生活质量时,一定要辩证地加以分析,否则“有失偏颇”。国家统计局在使用恩格尔系数进行分析研究时,一直比较慎重。至于某些个人和研究机构在研究居民生活质量问题时,单纯使用恩格尔系数作为判断标准,确实值得商榷。

    三、您在建议中提及“恩格尔系数的调查计算本身的科学性仍有待商榷”、“城调系统指标设置缺陷”等问题,我们正在修改和完善,计划于2007年实施新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制度方法。当前,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相当大。主要问题是被抽中调查的居民家庭配合程度有所下降,对记账有厌烦情绪。为保障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采取集中审查、联合抽查、数据评估等一系列的检查和评估办法,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实际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四、您在建议中提及消费支出中“没有计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支出部分”,情况确实如此。现行调查制度中设计有居民购房支出内容,也调查采集了数据,但未计入居民生活消费。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原因是商品住宅具有明显的投资性和折旧年限极长等特征,GDP核算时将居民购买住房支出计入了投资,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和核算专家经过反复研究和实践也把住宅购买列为投资而非消费。

    五、您提出关于“建立居民生活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议”的提议很好,也很有必要。据不完全了解,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一些研究机构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发布了一些研究结果。目前,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80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11号

    潘一乐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万元GDP能耗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企业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情况

    为落实“十一五”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指导地方建立GDP能耗指标统计、公报和考核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开展能耗指标分解和考核情况进行了调研。目前,已经完成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分解的有3个省、自治区,其它地方还在对2005年本地GDP能耗及其降低率进行统计、测算和进一步核定中。经调查,各地分解落实年度节能目标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地市(县),如辽宁、湖北、山西、河北省等;二是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区县,如上海市;三是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市和企业,如重庆市、贵州省等。

    二、关于实施GDP能耗指标公示制度情况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通知》,明确从2006年开始,每年6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指标。

    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4月份在指定的全国性宣传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国内外先进水平等情况。

    三、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情况

    我们赞成将万元GDP能耗、耕地保有量、污染排放量等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厂矿企业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制,以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得以具体贯彻。

    为落实目标责任,不少地方建立了节能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一些地方在建立节能目标分解和考核机制过程中,围绕“明确目标,强化考核,落实责任”,采取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并开始实施。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15号

    叶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的建议收悉,经商中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切实加强全国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目前,我局已批准成立“全国统计违法举报受理中心”。我局还将要求并积极促进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设立专门的执法检查机构,在县级统计部门配备专职的执法检查人员。

    二、目前,《统计法》正在修改之中。我局在起草的《统计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各级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置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执法检查人员。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58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20号

    叶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统计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了《统计法》的修改工作。国务院对《统计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将《统计法》的修改列入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也将修改《统计法》列为今年全国统计工作十项重大任务之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修改《统计法》的各项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但由于《统计法》修改涉及新时期统计改革和建设的全局,事关统计事业的长远发展,许多重大问题尚需进一步征求意见,统一认识,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在年内向国务院报送《统计法(修改送审稿)》。其后,国务院法制办还将进一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修改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后,国家统计局将抓紧工作,并积极与有关方面沟通和协调,争取早日将统计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77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21号

    赵景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统计法修改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2005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了《统计法》的修改工作。国务院对《统计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将《统计法》的修改列入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也将修改《统计法》列为今年全国统计工作十项重大任务之一。

    目前,修改《统计法》的各项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加快起草工作步伐,争取年内向国务院报送《统计法(修改送审稿)》。

    对于您提出的明确规定统计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区分统计业务与统计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完善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的具体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在修改送审稿中积极采纳。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30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22号

    孙菊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统计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建议中提到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条款缺乏完整性等,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2005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了《统计法》的修改工作。国务院对《统计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将《统计法》的修改列入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也将修改《统计法》列为今年全国统计工作十项重大任务之一。

    目前,修改《统计法》的各项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加快起草工作步伐,争取年内向国务院报送《统计法(修改送审稿)》。

    对于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增强统计法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责任等具体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在修改送审稿中积极采纳。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56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24号

    赵林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计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调整的建议”收悉,经商中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统计执法方面的单设机构问题

    2002年10月28日,温家宝总理莅临国家统计局考察工作时指出:“统计局的队伍也就应该同时是一支执法的队伍,并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反对弄虚作假。”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统计法”;“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以及为了某种目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如为评先进或为股票发行上市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报告》强调:“不少省市没有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县里没有专职执法人员,也是统计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并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统计执法,对各类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把反对弄虚作假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特别是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考察国家统计局时讲话和《报告》的精神,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实需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经商中编办,拟在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时统筹予以考虑,争取在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中心”,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设立相应的独立执法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

    二、建立能源与再生能源统计指标问题

    能源统计包括一次性资源类能源、加工转换类二次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三大类。

    国家统计局现在工业交通统计司设有能源统计处负责上述几类能源生产、消费的统计工作。

    能源统计在我国长期处于比较薄弱的状况,人员少(省级专职1人,地市、县级基本没有专人),资金投入少。按照现有能源统计力量完成一、二类能源统计工作都十分困难,可再生能源统计基本没有条件开展,加之可再生能源比重小(占7%左右)、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除水电、核电统计较为健全外,风能、生物能、太阳能等基本没有规范的统计制度。

    按照“十一五”建设规划,国家统计局正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可再生能源的统计制度。

    三、增设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问题

    近两年来,我们在对传统的劳动工资统计进行了改革,其中作了以下工作:

    (一)对劳动工资统计机构进行了整合

    2005年底,我们在新组建的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设置劳动力调查处、工资和社会保障统计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统计业务工作。

    (二)在统计内容上进行了如下调整

    1、从2005年11月起,建立了新的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每年在全国城乡抽取130万人的样本。2006年进行两次调查(5月和11月进行),2007年开始每年调查四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2、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工资统计改革的试点,摸索经验,力求在两年内建立起更能充分反映全部城镇单位情况,对市场有指导意义的平均工资水平统计调查体系。

    3、鉴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我们正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资源优势,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三)修订工资统计的范围和计算口径须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进行,国家统计局已经将此项工作列入统计改革三年计划。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07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33号

    王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绿色GDP指标和领导干部环保考核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中组部、国家环保总局,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因此,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和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目前一个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为了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标准,中央组织部正在按照党中央的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即把干部的工作实绩,包括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既要关注经济发展建设成果,又要重视社会进步和资源环境状况的可持续性。

    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积极配合中组部开展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将有关环保指标纳入其中,使考核指标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分析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和友好型社会的实际成效。另外,国家环保总局还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开展了全国十个省市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污染损失调查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了污染治理成本核算与污染损失成本核算的初步成果。

    为了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近两年来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主要有:与挪威统计局合作,编制了中国能源帐户;与国家林业局合作,开展了森林资源核算研究的工作;与国家环保总局合作,开展了环境污染核算研究工作。目前正准备与加拿大统计局、联合国统计司开展矿产资源和水资源核算的研究工作。另外,国家统计局已在近两年的的统计公报上建立了一套“卫星指标”,即在公布全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同时,公布能源、重要原材料消耗、环境质量、生态等相关指标,并且,将在今年下半年开始定期公布国家和地区“万元GDP能源消耗”指标数据。以上这些工作的重点皆在考虑与核算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代价与成本,反映资源环境与经济活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干部政绩考核管理体系的研究,为今后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数据发布制度打下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是一个统计体系,绿色GDP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指标,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和内容。一般来说,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就是在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上,考虑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因素,即将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的耗减成本与环境污染代价予以扣除,进行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形成一套能够描述资源环境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能够提供资源环境核算数据的核算体系,亦称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或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当今国际上简称为SEEA(SystemofIntegratedEnvironmentalandEconomicAccounting)。

    绿色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考虑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因素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是在现有GDP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即将经济活动中资源耗减成本与环境污染代价从GDP中予以扣除。绿色GDP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测算出绿色GDP依赖于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需要大量的资源环境核算数据。因此,没有比较完善科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作为基础,绿色GDP是难以核算的。

    由于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估价方面的困难,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目前都缺乏统一的核算方法和标准,且数据资料来源基础薄弱,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目前国际上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仍只作为研究性工作,尚未有正式发表完整的国家绿色GDP数据。在我国,此项工作也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需要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因此,短期内在全国建立比较规范、完善、科学的绿色GDP的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尽管如此,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仍在积极努力,将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资源环境领域(比如森林资源、能源、环境污染等)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研究和探索,争取有所突破,为建立我国绿色核算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经验,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环境政策提供依据,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国家统计局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73号建议的答复

国统字〔2006〕134号

    叶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各地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建设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已列入国家统计局今年的重点工作,并于今年初向中编办申请在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加挂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牌子,目前申请工作正在办理之中。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成立有利于指导和协调全国统计系统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有利于对全国政府统计系统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管理。

    二、关于对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财政投入。财政部意见是: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统计力量,所需经费应尽量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的统计工作经费中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解决。

    三、您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规定行政性的调查工作统一由统计部门信息咨询中心承担,以便于统一管理的建议,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研究。

    相信在您的关心和支持下,政府统计系统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一定能够健康快速地得到发展,成为为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一个新的平台。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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