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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审计回访规定发布施行 我军审计法制化上台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8日   来源:审计署网站

    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梁光烈,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中央军委委员、总装备部部长陈炳德日前联合签署命令,将《军队审计回访规定》发布全军施行。这标志着我军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该规定明确了审计回访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受访义务:军队审计回访是军队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执行审计决定或者落实审计意见情况实施的跟踪监督活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帮促结合、审访一致的原则;军队审计部门履行审计回访职责,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回访。

    该规定规范了审计回访的方式、内容和时机:军队审计回访可以采取就地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网络回访等方式,对审计部门作出重大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未及时反馈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就地回访的,应当及时组织就地回访。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意见的采纳和整改取得的成果等情况;审计回访于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实施。

    该规定强调,对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不认真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对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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