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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降低法律援助受理经济门槛 办案数量增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就为21万余名受援人组织办理了12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7%和17 %。由于各地普遍降低经济门槛,提高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预计明年将会有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落实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成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8个省(区、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6个省(区、市)制定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24个省(区、市)制定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从制定的标准来看,大多数地方规定按照或参照最低生活标准执行,同时列举了符合条件的情况,尽量涵盖经济困难的各种情形,主要包括: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等。

    东部沿海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标准,如上海规定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浙江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各地还积极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关注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重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上海、内蒙古、宁夏、江苏、新疆等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方面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

    另外,《法律援助条例》已将工伤事故纳入了范围,在此基础上,山西、浙江、安徽、山东、湖南、陕西、青海、宁夏、吉林等9个地方将交通事故,山西、浙江、安徽、山东、湖南、云南、陕西、青海、宁夏、吉林等10个地方将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此外,辽宁、新疆将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宁夏、吉林将产品质量事故纳入了范围。

    各地结合规范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用于为经济困难群众服务。(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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