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适合广西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要求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决定》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
《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今后5至10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广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广西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办法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
《决定》中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并统一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决定》还提出调整广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率。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牙健红 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