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审计厅获悉,根据辽宁部分单位和部门级格提高和管理体制变化的实际情况,近日,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工的意见》,加强和规范对公、检、法和省垂直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意见》,各市检察院、法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各县(市)区检察院、法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各级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规定实行。
《意见》明确,辽宁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实行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系统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主管部门会商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审计计划,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
《意见》规定,辽宁省审计厅组织完成对各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后,要将审计结果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和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重要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各市审计局对县(市)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审计厅对实行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主送省直主管部门,抄送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党委、政府。(丛林 杨忠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