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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院实施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更加方便诉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2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从4月1日起,湖南全省法院将统一实施国务院新近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原《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相比 ,新办法更加方便诉讼,成本降低较多。

    一是在申请执行时不需要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二是财产案件的收费比例和收费额度都有大幅度降低。据了解:新收费标准分为10类: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费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按2.5%交纳,10万元至20万元按2%交纳,20万元至50万元按1.5%交纳,50万元至100万元按1%交纳,100万元至200万元按0.9%交纳,200万元至500万元按0.8%交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7%交纳,1000万元至2000万元按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按0.5%交纳。

    三是增加了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由原来的每件收取30至50元降为10元。

    四是明文规定了免交诉讼费的几种情形: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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