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5日从山东省卫生厅获悉,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自5月1日起换用新处方,医生开药方时必须标注药品通用名,不得再用“密码处方”,不得限制病人到院外药店购药,医院将对医生开具处方情况每季度点评通报。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处方。自5月1日起,一律换用新处方,原用旧处方作废。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照《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任何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医疗机构将根据《办法》规定,加强对医师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处方点评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医师的处方点评和定期通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每年的处方点评要涵盖机构内所有医师。
抗生素类药品使用是监管重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和使用,严格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避免乱用、滥用和盲目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发生。(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