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批准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从2007年起,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基本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扩大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经过调整后,寄宿学生生活费得到普遍提高,而且充分体现了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民族工作方针。《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标准每生每学年为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
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3个藏族区县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