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在河南省推广展开。这意味着河南省6000多万亩集体林地,有望通过确权发证和分包到户的方法,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以调动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提高林业综合效益。
记者从省林业厅7月5日举行的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说明会上获悉,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集体林业用地6788万亩,占全部林业用地的93.29%。有5862万亩集体经营的林地需要确权发证。
河南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河南省集体林业经营体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经营权和收益权绝大多数归集体所有,对农民来讲,只在名义上平等享有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收益权,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真正享有这些权利。这种产权制度造成了“谁都有,谁都没有”、“谁都应该管,谁都不想管”的现象,最终导致集体林地造林成活率低下,林木管护效果差,滥砍乱伐、偷砍偷伐现象屡禁不止。同时,投资难、资源流动难困扰山区林业发展。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代林业经营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据悉,今年1月省林业厅根据全省不同的地理条件,分别在森林资源较丰富的大别山区的桐柏县、生态较脆弱的太行山区的辉县市及平原农区的尉氏县各选择了一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并获得了成功。3月,省林业厅又确定市级试点10个乡25个村,县级试点6个乡142个村,目前各项林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从试点效果看,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了“山有主、人有责、民有利”的目标,让群众得到了实惠,村集体负担减轻。(记者 田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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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沿革
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公有化阶段(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后,在土地改革的大形势下,河南省实行分山分林到户政策,将宜分山林分到农户,并发放了林权证。1953年以后,先收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后全部收归人民公社所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二是责任制阶段(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1979年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河南省对集体林木实行分户管理。1981年后,开始推行以“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三是市场化阶段(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河南省各地纷纷推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拍卖政策,将集体所有和群众“两山”的宜林地向经营大户集中,规模开发,集约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