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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下发文件:企业不得用最低工资替代岗位工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8日   来源:山西日报

    7月3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企业不得采取用最低工资替代岗位工资的做法,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山西省将把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确保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一线职工未增加收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领导层增加收入。

    凡没有完成清理拖欠职工工资任务或新增拖欠工资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以及两年未增资或工资增长缓慢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将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300元。根据山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称,山西省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将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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