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审计机关外部环境、人员结构、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明确要排除干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决策过程应有审计机关参与。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建立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工作机制;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被人大通过后,每年下半年政府都要专门听取一次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审计整改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写出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市县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数应占本机关人数的70%以上;要支持审计机关实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意见》强调了审计机关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强化对民生资金的审计,每年安排社保五项基金审计,定期开展扶贫、救灾等涉农资金的审计,保障民生资金的安全完整;抓好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并要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参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审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实施任中审计;积极探索效益审计,关注资金使用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陈尚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