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9月5日下发通知要求,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山东将全部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
根据省里要求,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山东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时,将承担政府委托办学任务的农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除杂费政策范围。
为全面落实这项惠民政策,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城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执行;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
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通知指出,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计算对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补助经费时,已将农村、县镇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纳入免杂费补助范围,省级应负担资金已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务必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记者 姜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