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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新规定 保护学生利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辽宁日报

    9月11日,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 《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民办学校不能向学生强制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学生如果中断学习,学校应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据悉,这是辽宁省首次对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作出的详细规定,新规定既保护了学生的利益,也制约了个别民办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新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周期收费;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对于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等原因需要退学的学生,学校要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及自行终止办学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转)学,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自学生退(转)学当月的下月起,按学年学费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另视其原因向学生补收学年学费标准的20%至30%,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部分补偿。(记者 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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