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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住房保障新政策 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4日   来源:河北日报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将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和棚户区将得到逐步改善……

    13日,河北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对河北省政府刚刚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进行政策发布和解读,一系列利好消息将惠及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会议指出,从2008年起,河北省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由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条件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住房条件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基于保障范围扩大后保障资金需求量将随之大大增加的情况,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将不得低于10%。

    根据新政策规定,河北省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其供应对象定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将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建。这两项工程将在3年内完成。

    为确保政策落实,河北省已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也已经列出时间表。今年9月底前,全省将完成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底前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廉租住房档案,争取完成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的制定和公布;今年10月底前,完成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的确定和公布;年底前,完成城市住房建设、保障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建设厅或国家建设部备案。

    河北省副省长宋恩华出席会议并讲话。(记者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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