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条例》自2007年下半年起施行。
《条例》共17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公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条例》还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等应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对尚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定期达标。
此外,《条例》还对公务、教育教学、汉语文出版物、影视屏幕用字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