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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近日出台一揽子计划救助全省孤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1日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辽宁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救助的制度体系、养育模式、生活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全省8000余名孤儿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据了解,辽宁省现有孤儿8741人。近几年,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辽宁省的孤残儿童福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普遍建立了儿童福利集中供养机构,初步探索建立了亲属监护、机构供养、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形式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逐步提高了孤残儿童的生活养育标准,初步保障了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积极开展了孤残儿童医疗救助,广泛营造了孤残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按《意见》要求,教育等部门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免杂费、教材费、服务性费用,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则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发放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有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成年孤儿,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

    在实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福利机构要对孤儿实行全额投保;对无力支付保险赔付起付线费用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解决,确保孤儿享受保险赔付。

    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给予优先安排。城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住房。

    此外,辽宁省各级民政部门近期将向失去父母、无人抚养、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18岁以下孤儿发放儿童福利证,持有证件的孤儿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乘坐长途客运班车、轮船的费用减半。(记者 朱勤)

 
 
 相关链接
· 湖北对农村分散供养孤儿实行定量救助
·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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