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9月30日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属于一类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提高为56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区、中宁县属二类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20元提高为530元;三类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由380元提高为490元。同时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5.2元提高为6.4元;二类区由5元提高为6.1元;三类区由4.7元提高为5.8元。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此次明文规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记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