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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石元,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发布会。

    《消保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消保条例》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两个突出”、“三个突破”、“四个创新”。

    两个突出:突出以人为本。《消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突出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决策中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地位。《消保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个突破:把医疗服务列入调整范围。《消保条例》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维护患者知情权、隐私权,科学用药、合理收费等作出具体规定;把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列入调整范围。《消保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把公用服务和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四个创新:召回制度。《消保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现或有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召回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先行垫付制度。在处理消费纠纷的案例中,有许多要涉及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检测、鉴定,由于很多检测、鉴定费用过高,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消保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申请者先行垫付,最终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赔偿制度。《消保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从事服装洗熨服务、从事摄影、冲印服务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李石伦 实习生 覃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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