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该办法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几年,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特种设备事故高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03年至今,全区没有发生过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一般事故逐步下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特种设备使用量的高速增长,自治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使用报废特种设备、非标锅炉以及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现象比较严重,时有爆炸伤亡事故发生;擅自打磨更改非自有气瓶的钢印标记或收购废旧气瓶翻新销售,使事故隐患带入千家万户。由于《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宏观,对一些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上述此类实际问题。因此,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规范了报废特种设备的处理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也不得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使用;进一步明确了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规定,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电梯发生关人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标记;强调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沟通。(记者/廖庆凌 实习生/唐云宽 何松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