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费。启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后,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工发生工伤,将由个体工商户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