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独立、谨慎的识别与评估。
三、正回购方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应当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出现质押券不足额情况,逆回购方可要求正回购方追加或置换质押券。
如果正回购方未能在本金兑付日前追加或置换质押券,逆回购方可要求代理兑付机构扣留质押券应兑付的本金。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21号)(以下简称《公告》),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人民银行要就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发布公告?
答: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2005年3月开始的。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对于它的交易流通,人民银行采取了逐步放开的做法,最初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应该说,这对试点初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安全、平稳的交易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的逐步增加和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认识的逐步深入,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方面的需求也开始多样化,单纯的现券买卖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做质押式回购交易,发挥其应有的质押融资功能,已成为市场的迫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因势利导,允许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必将有效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
记者:资产支持证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公告》是否在这方面有相应的措施?
答:资产支持证券确有某些特殊性。对此,《公告》在制度安排上已经给予充分考虑。例如,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方面的特点,回购期间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可能出现不足额的现象,为此《公告》规定,回购期间质押券不足额时可进行质押券的追加或置换,从而给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条防范风险的渠道。此外,《公告》还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的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
记者: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以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后,人民银行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大量完善工作。8月份,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了市场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保证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又在日前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其他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将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制度和办法,保证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银行业积极推进改革 国际声誉不断提高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 刘诗平、毛晓梅、白洁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从五年前国外媒体和机构普遍悲观预测、认为技术上濒临破产,到今天昂首迈入世界先进行列,我国银行业通过改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国际声誉不断提高。
人民银行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 具有四方面意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07]第20号),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Forward Rate Agreement)。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
人民银行就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等发公告

资料图
为改善我国融资结构,促进债券市场协调发展,现就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经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债券,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促进公司债券发展答问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就进一步促进公司债券发展的相关问题,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促进公司债券发展?
答: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直接融资比例过低。在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特别是以公司作为发债主体的公司债券融资规模过小,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2006年年末,我国贷款总额、股票总市值和债券存量分别为22.5万亿、10.6万亿和8.8万亿,与GDP的比分别为1.08、0.50和0.42;在债券市场中,公司信用债券托管总量为5498.6亿元,表明我国的融资结构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中公司债券占比较低。直接融资不发达的局面一方面造成银行风险的逐步积累,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深入拓展,限制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