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加大《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力度,明确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陕西省将从九个方面建立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是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
三是建立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是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制度。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资金安排使用提出了要求。
五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加快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为广大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六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是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八是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九是建立促进就业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李艳 杨川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