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交通建设任务繁重、社会投资较少、筹融资能力较差等情况,交通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交通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大对民族地区资金和项目倾斜力度,加快改善民族地区的交通条件。
交通部要求,在制定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规划时,要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在制定原则、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布局方案、重点任务时体现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将符合规划的民族地区项目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公路水路交通五年规划。在制定发展目标、安排项目总量方面重点考虑民族地区的交通发展要求,优先保障民族地区交通发展目标的实现。
优先考虑民族地区交通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具备开工条件的规划内项目,重点保障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交通建设中央专项资金要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国家投资比重;各省(区、市)在投资标准方面要有明显差异性,体现对民族地区的倾斜政策,减轻民族地区配套压力。
此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鼓励“一事一议”,切实增强民族地区自身的交通发展能力。
据了解,近年来,交通部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采取了有力措施,推进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
在干线公路方面,正在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8条省际公路通道建设,打通民族地区对外联系的主通道,确保2007年国道主干线的全部贯通和2010年西部通道的基本建成。
在农村公路方面,按照部省协议,加快推进“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力争达到中央1号文件的目标,配合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支持边境县公路建设,解决好人口较少民族建制村不通公路的问题。
同时重视并支持民族地区农村乡镇客运站点、农村公路渡口改造、渡改桥、口岸交通、国边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及内河水运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