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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遵守计生法规政策成为任用干部必要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30日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联、省青联、省工商联等11部门,日前转发了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规定,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成为任用干部必要条件。

    《通知》指出,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中国共产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中央有关《决定》精神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要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计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计生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记者 谭克扬 通讯员 梁迪军 梁文明 沈念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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