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起,《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过媒体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根据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省监测项目,市州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价格监测以常规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监测等方式开展。
为了稳定物价,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制度。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规定还表明,拒绝阻碍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监测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