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对山东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整完善。通知要求,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全省基本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补助300元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享受补助的困难学生占寄宿生的比例应不低于8%。
山东省决定2008年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240元提高至295元,农村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340元提高至445元。2009年,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提高至350元,农村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提高至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