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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劳动保障举报和投诉必须由专职监察员主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07日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了做好劳动保障领域的举报和投诉受理工作,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在编并经过培训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办。

    据了解,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尤其要坚持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不得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和投诉案件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在编并经过培训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办。对执法主体不当的情况,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因执法主体不当而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 石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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