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青海省将把“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列为为民办实事计划之一,新农合补助标准再次提高,参合人员人均筹资标准将达到104.3元。1月2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青海省卫生厅正在积极进行准备工作,以便广大农牧民群众看病时得到更多的优惠。
去年以来,中央财政提高了对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人均补助水平,青海省也相应提高了地方财政标准,参合农牧民的参合基金由原来的人均30元增长到50元。同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又安排1400万元,再次提高了参合农牧民的补助标准,人均增长4.3元,此次提标后,参合农牧民群众的参合基金人均从50元增至54.3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由原来的7.5元增至10元。而今年第三次提高新农合标准,政府补助部分人均提高40元,农牧民个人承担部分增加10元。政府补助的40元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内各级财政承担。由此,政府对农牧民的人均补助标准由44.3元增至84.3元。
为给调标后农牧民群众自筹资金的收缴工作打好基础,青海省今年将全面推行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和“一站式”服务,在西宁、海东地区所有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制度。同时将加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已配发的信息管理设备,在各州、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完成信息系统建设,连线成片、实现网上在线审核、报付、结算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