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重庆市在总结率先实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针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日益增多、相关负责人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不力等现实问题,于今年年初颁布《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在全国尚属首例。
《办法》明确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的问责情形包括七类,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情形包括五类。责任种类有八种,严重者甚至可责令辞职。《办法》同时对实施问责的程序、追究责任的方式、救济途径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该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所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