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6日从山西省妇联了解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近期已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这一办法的执法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从多方面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除此之外,该实施办法还凸现出不少亮点:一是在防止就业、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女农民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二是突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如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等规定;三是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解救拐卖、绑架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等;四是细化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记者 尚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