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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管理民办学校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3日   来源:天津日报

    12日从天津市教委获悉,天津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促进天津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要按照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揽生源。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学校要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的,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跨区域办学。民办学校擅自跨区域办学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并对相关学校依法处罚;因此造成有关个人、法人损失的,民办学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 渝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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