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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正式启动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与罚缴分离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1日   来源:宁夏日报

深化财政改革 实行罚缴分离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闽霞

    近几年,随着机动车辆快速增长,我区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不断上升,违法罚款数额逐年增加,然而由于对违法罚款一直未能实行 “罚缴分离”,引起了一些群众特别是被处罚司机不满,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十分关注这个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管理,切实规范交警罚款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实地了解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区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规范执法、创新管理的理念,主动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并本着“操作简便、信息流畅、点多面广、规范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全力支持交警、代收银行开发相应罚缴分离信息系统软件,以确保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工作顺利进行。

    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罚缴分离工作在永宁县进行了三个多月的改革试点,我们根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办事程序和软件作了改进和完善,基本上达到了设计要求。全面推行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财政、交警、银行等部门实现了全区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不仅可以极大的提升相关部门的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可以极大的方便广大群众随时就近缴纳罚款,当事人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缴款地点和指定的多家银行缴纳罚款,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这是我们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推行综合预算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大力推进效能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一个具体体现,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和理财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能力,促进构建和谐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天,全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正式启动运行,标志着我区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工作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我相信,在财政、交警、银行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下,我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工作一定能够顺利开展,取得圆满成功。规范交警执法方便服务群众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朱明君

    去年5月份,银川市三区首先实现了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取得了成功,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充分肯定。在此基础上,去年12月底我们在永宁县作了全区罚缴分离的工作试点。通过三个月的试点工作,目前在全区推广实行的各项条件已经成熟,经过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和三家银行的精心准备,明天可以在全区范围内启动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

    这次全区罚缴分离制度顺利实施首先得益于几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财政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工作。各家银行也非常重视此项工作,组成专门班子配合交警部门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区罚缴分离的设计思想和实施速度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领先的。下面我谈两点:

    一、实施罚缴分离的重要意义

    1.适应了法律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罚缴分离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区实施起来有难度。这次在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在同一时间统一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可以说从根本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2.贯彻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对财政部门而言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部门对我区公安交管部门罚款收缴管理。该制度实施后,财政部门可以监管银行柜台发生的每一笔收款业务,能够在财政服务器上显示每一张罚款收据和公安交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建立了与财政、银行在全区范围内交通违法罚款的统一管理、对帐机制,解决了与银行对帐不准确的问题。通过落实“政策管理、票据使用、资金收缴”全过程的财政监管,得以有效实现“以票控费、银行代收、网络监管、直达财政”的管理目标。

    3.规范了执法行为。对交警而言提高了执法水平,树立了交警的良好形象,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民警的作用。根据罚缴分离运行需要,我们统一了全区交通违法处罚法律文书、银行缴款票据,并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处罚标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协调机制,这些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民警执法的程序化、规范化。该制度的成功推广应用是我区交警系统落实“三基”工程,加强源头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交警路面执勤执法科技化迈出的重要一步,是科技强警的具体体现,为实现我区交通管理工作的正规化、法制化、规范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方便了群众。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而言,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更加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实现了驾驶员在任何地方有交通违法行为后,可以在全区范围内任何代收银行缴款,免除了当事人为缴纳罚款而来回奔波之苦。广大交警也突破了地域束缚,对外地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行为能够有效查处,强化了管理力度。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缴款地提供了极大方便。

    二、我区实施罚缴分离的几个亮点

    1.缩短了群众等待办理业务的时间。根据银川市实施罚缴分离后群众反映的意见,我们对软件系统中作了很大改进,群众可以在拿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缴纳罚款,第二天就可以解除驾驶证或机动车的锁定状态,办理相关业务。比以前提前了一个工作日。

    2.延长了加处罚款时限。为使这些制度让广大群众周知,我们特意确定加处罚款计算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日。目前已经产生加处罚款的处罚决定,经研究决定对缴纳加处罚款确有困难的群众,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以免收加处罚款。

    3.规定了加处罚款的上限。公安厅在深入研究我区交通参与者的实际情况后,经请示公安部同意后,决定吸收《行政强制法(草案)》精神,把加处罚款的上限确定为不超过罚款本金。待《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后再予以更改。

    罚缴分离是全区财政和交警部门以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规范交通民警执法行为的具体手段,是交警部门便民利民惠民举措的具体体现。今后,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回应人民的新期待,实现人民的新愿望,加强效能建设和形象建设,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的新举措。全区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我区罚缴分离的先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①财政厅与交警总队、银行联网交换数据,各部门各负其责,减少了联网节点,节约了大量经费。②交警总队将全区的违法数据前置到财政厅的服务器上便于银行查询数据,也为以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打下基础。③扩展性强。只要符合约定的条件,多家银行都可以参与到罚缴分离的工作中来。④推广难度小。通过银川市三区和永宁县的试点工作,现在在全区统一推广条件已经成熟。

    2.实施罚缴分离后对加处罚款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延长了加处罚款时限。为使这些制度让广大群众周知,我们特意确定加处罚款计算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日。对那些已经产生加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对缴纳加处罚款确有困难的群众,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以免收加处罚款。

    3.实施罚缴分离后对加处罚款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厅在深入研究我区交通参与者的实际情况后,经请示公安部同意后,决定吸收《行政强制法(草案)》精神,把加处罚款的上限确定为不超过罚款本金。待《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后再予以更改。

    4.群众如果有问题该如何处理?

    交警总队举报电话为0951-5052557

    交警总队技术服务电话为0951-5023059

    财政厅举报电话为0951-5069396

    为便于群众咨询,交警总队专门设立了技术服务人员协调各部门业务,群众有问题可以打电话咨询解决。

    5.需要提醒群众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全区实施罚缴分离后需要提醒群众注意的事项有:1. 群众在银行缴款后需要仔细核对银行出具的代收罚款收据上记载的内容是否和处罚决定书一致。2.对于做出扣车、扣证处罚决定的群众在银行缴款后要将其中的一联代收罚款收据交回作出处罚的交警队。对于只做出罚款处罚的群众在银行缴款后建议保留代收罚款收据以备查。

    6. 经常听一些司机朋友讲,交警罚款都有任务,罚的多,用的多,年终甚至用罚款给交警发奖金搞福利,请问这是真的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部相关规定,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全部纳入预算进入国库,收支脱钩。为确保公安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从2005年开始,我区各市县公安机关经费已建立了保障机制,交警的经费由财政保障,交警罚款多少与自身支出没有关系。我们多次强调,罚没收入不准返还,更不允许定任务下指标。

    从去年开始,我区已对公务员的津贴补贴进行了规范。规范后,除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交警部门合法的津贴补贴全部由财政给予保障。

    7.实行罚缴分离以后,请问罚没资金管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推行罚缴分离制度以前,交通违法罚款都由交警直接经手收取,资金经交警部门账户过渡以后进入财政国库,很容易被挤占挪用。罚缴分度制度推行以后,交警只开具《处罚决定书》,不再直接经手现金,罚款通过银行直接进入财政账户。罚缴分离一、为什么要罚缴分离

    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最大限度地啬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养活不和谐因素”的工作要求,体现以人为本,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这也是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制定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和宁夏公安厅出台的《服务群众二十二项措施》的具体体现。二、罚缴分离有什么好处

    群众不再为缴纳罚款东奔西走,方便了居住地较运的群众就近缴纳罚款;民警与罚款有效地“隔离”,确保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开执法。三、罚缴分离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宁夏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流程

    1.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当事人持交通民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到银行缴款。由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车辆的所有人可在全区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处罚决定书并到银行缴款。

    2.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住处并收取罚款和滞纳金(如果存在)。

    3.每天银行统计全区的缴款信息并传递到自治区财政厅。

    4.交警部门每个工作日9时前下载前一天全区的缴款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对违法驾驶人或车辆办理解锁业务。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银行缴款,收取两联罚款收据银行将当日收款数据传到财政厅,并将罚款划入财政账户交警部门下载财政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办理解锁业务财政部门根据交警部门和银行传来的数据管理罚款资金

    当事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各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各网点、宁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网点缴纳罚款。交通管理罚没工作沿革

    1988年之前,全国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警和交通监理负责,对交通违章人员的罚款使用财政厅监制的《行政罚没处罚收据》(一式三联),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手续繁杂。罚款由执法人员当场收取,层层上缴,周期较长。

    1988年全国交通管理改革后,原交通监理成建制移交公安机关,城乡交通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交通违章的罚款处理也相应出现变化,罚款票据统一使用财政厅监制的《交通管理处罚定额票据》,票面金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不等。使用定额罚款票据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民警的工作时间,现场处罚也方便了违章驾驶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驾驶人为了逃避或少缴纳罚款,与路面民警讨价还价;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民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违章行为,罚款数额不同,群众意见很大;极少数民警违反规定,采取只罚款、不给票或多罚款、少给票等方式,收取违章驾驶人的好处,个别地方还出现过假罚款票据,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影响了交警的形象。在罚款的汇总上缴方面,也存在着民警个人保管、票据丢失、上缴渠道不畅、上缴周期漫长等情况。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罚款标准提高,对罚款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要给驾驶人厚厚的一摞小面值定额罚款票据,很不方便,为此,自治区财政厅又加印了100、200元定额票据,对需要一般程序处理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电子监控系统抓拍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再现场进行处罚,由驾驶人到违法所在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问题,但对驾驶人尤其是外地驾驶人而言,还是不够便捷。

    为彻底改变执法民警违规自由裁量,改变违法驾驶人为缴纳罚款东奔西走,使民警与罚款有效隔离,使罚款及时缴入国库,2008年3月,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在全区推行交通安全违法罚缴范例,进一步方便群众,规范执法。关于在全区全面施行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方便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决定,自2008年3月20日起,在全区全面施行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全区境内的对公业务网点或储蓄网点缴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各代收网点应向缴款人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代收罚款收据,收据内容、金额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内容相符。

    四、当事人对采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到全区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履行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动车及驾驶人,不予办理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人定期审验、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银行传递的当事人依法履行缴纳罚款信息一个工作日后,应当对驾驶证或机动车进行违法信息解锁。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对机动车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得直接收取罚款。违反规定的,被处罚人可拒绝缴纳,并向自治区公安厅或财政厅举报。自治区公安厅举报电话:0951-5052557,自治区财政厅举报电话:0951-5069396。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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