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将从2008年6月起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设区市统筹、县(市、区)分帐管理的模式,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办法,于6月1日前正式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并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互补,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操作层面和监督层面实现有机衔接,增强城市医疗救助的可操作性、便捷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城市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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