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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5日   来源:新疆日报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了解到:从即日起,新疆各地环保部门将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并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掌握上市公司环保基本情况,督促其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记者了解到,2008年自治区环保局将对上市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凡在新疆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上市公司,必须在4月30日前按规定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自治区环保局将对按期申请审核的上市企业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未完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和污染治理任务、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上市公司,依法查处并通报证券监管机构;对逾期未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进行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和报送申报材料的上市企业,将通报证券监管机构,并在今后不予办理该公司上市环保审核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同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系统通报企业守法情况。

    据介绍,除了公司基本信息之外,“上市公司环保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名称和年用量、年燃煤量、“三废”主要污染物(包括其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浓度和排放去向及环保处置情况)、主要环保设施名称和处理规模及年运行天数、2008年—2009年环保污染治理工作计划等。

    自治区环保局要求新疆各上市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含总部在疆外,分、子公司在新疆的企业),必须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已完成可研立项的治理项目务必于2008年10月底前投入运行,其余应治理、整改项目必须于2009年10月底前投入运行,主要污染物要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李华 杨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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