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经与自治区测绘局磋商,下发《关于规范广西房产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下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严禁房产测绘机构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凡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提供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时,可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费属重要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要求,房产测绘单位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测绘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住宅用房:市级1.00元,县(市)0.80元;商业楼用房:市级1.50元,县(市)1.20元;多功能综合楼:市级2.00元,县(市)1.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测绘单位与委托方双方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严禁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是《通知》特别提出来的一项原则。《通知》强调,开展房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测绘,房产测绘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另向购房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得强制二次测绘,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凡房产开发商委托测绘单位对新建房进行预测和实测的,其测绘服务费均由房产开发商承担。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成果为准,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收取每件30元的配图资料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复测,由委托人付费。
另外,无委托协议、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以及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产权人没有要求重新进行分户图测绘的,不得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