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广西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让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09年11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无后顾之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优秀运动队编制内运动员和编制外试训运动员应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范围。广西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尽快为运动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保险费。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广西体育部门负责解决。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广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广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部门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
对于在试训期间的试训运动员,广西各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应在其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为试训运动员缴纳参保费用,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在停止试训的下个月起,由原工作单位或新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被派遣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参加比赛和训练的,依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工伤医疗费用由广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自治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运动员受伤前二个年度同类同等伤情的日平均医疗费用标准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对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伤残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对解除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其所在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将解除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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