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省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办法》规范了海域使用补偿秩序,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依法确定海域使用补偿的调整对象,一是依法取得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二是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依法确定海域使用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谁收回谁补偿、谁使用谁承担补偿费用的原则,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海域使用收回和补偿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救济途径。
《办法》根据海域属性以及海域使用的实际情况,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海域补偿内容确定为: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同时,将海域使用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等3种方式。
《办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关于海域使用分类定级的规定,结合福建省沿海县(市、区)毗邻海域生态环境、地理位置、海域使用价值,及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省海域补偿等级共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