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残疾人就业,逐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特殊政策。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等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残疾人在市场竞争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条例》已于2007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条例》的实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与中国残联及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继续执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就业的方针,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推进按比例就业。三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同时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四是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纳入了就业援助范围,通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切实帮助。五是指导开展了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促进残疾人就业技能提高。六是制定出台了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