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地做好应急时期对灾民的生活救助,加强“5·12”特大地震灾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
通知要求,一要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救灾款管理使用政策和《陕西省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做好救灾款的发放管理工作。救助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受灾群众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救灾应急资金要及时下拨,保证中省救灾应急资金在15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并造册登记,如实记录。救灾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下拨文件中指明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救灾资金;要根据灾民困难程度的不同,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平均分配。
二要加强救灾物资的发放管理。救灾帐篷要保证用于因房屋倒塌、损坏造成无房住的居民、学校学生、医院住院病人等受灾群众,确保困难灾民有住处。严禁将救灾帐篷用于避灾和党政机关办公使用。救灾衣被、食品、药品等物资发放时必须经卫生检疫部门检查。
三要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各级民政部门接收捐赠款物时,必须严格登记,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要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捐助款物接收、分配、使用透明度,让捐助者和社会各界放心满意。所有救灾款物的发放,都必须登记造册,经受灾群众本人签字(盖章)。
四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地震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署制订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内容与重点是:查处滞拨、滞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等影响受灾群众生活和灾后重建等问题;人为随意分配、优亲厚友等问题;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救灾资金等问题;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等问题;隐瞒、截留、挪用捐赠资金和倒卖捐赠物资等问题。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完善救灾款物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救灾资金的管理水平,确保救灾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确保党的政策落到实处。(记者 杨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