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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收入价格指数联动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9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

    据悉,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发改委、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5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在山东省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的机制。

    通知指出,山东省统计、物价部门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作为各级政府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依据。当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因价格改革引发的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可采取向低保群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办法。

    通知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收入价格指数挂钩联动和一次性价格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由民政、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挂钩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公式为: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

    通知强调,启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或价格调节基金不足的,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当安排提高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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