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整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截至今年3月末,全省城市月平均低保标准达到226元,比去年增加了35元,增长幅度达到18.3%。这是记者6月11日在省政务公开办与省民政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的消息。
2007年下半年以来,针对物价涨浮影响,国家和省政府决定从8月至12月实施阶段性救助,为城市低保户每人每月增发不少于15元的物价补助资金;从10月至12月又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0元物价补助金;从11月开始又增发了4元左右的煤气价格补贴。这三次物价补助资金加在一起,实际补助已达到每人每月29元左右。
今年1月,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截至今年3月末,全省各市都已经出台了“提标”文件,确定了新的城市低保标准。此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调增后,全省城市月平均低保标准达到226元,增加了35元,增长幅度达到18.3%,其中城区平均低保标准为242元,县及乡镇平均低保标准为201元。
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目前正在进行低保对象的动态调整,符合新的低保标准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同时,由于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普遍提高了工资水平,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离退休金标准等,还有随着社会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将有一些家庭收入水平得到提高,人均收入超过新的低保标准,需要办理退出低保手续。
据记者了解,2007年度全省月均城市低保对象为140万人,占非农人口总数6.9%,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191元。(记者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