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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费补贴放宽到“4045”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3日   来源:文汇报

    为鼓励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上海市于2008年6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

    按照规定,上海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50%给予补贴。

    同时,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中,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也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上海市相关人员可以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一步了解此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记者 田玲翠 陈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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