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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就规范募捐活动和募捐款物发出公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3日   来源:山西日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要求,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6月12日就各级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发出公告。

    公告指出,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省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转交给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逾期不转交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关于划拨救灾捐赠款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上缴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由省统筹安排。

    通知说,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省民政厅,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贺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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