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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确定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职责和任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0日   来源:林业局网站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国务院及时制定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根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修复毁损的林业生产设施,提供林业生产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与林业有关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事项主要包括:林业生产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林地毁损程度和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林业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林地、生态损害情况以及相关的地震次生灾害等。

    三、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侧重参与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并在重建规划中重点对林业生产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林地整理和复垦等提出安排建议。

    四、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使用林地安排、林地整理和复垦等,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等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五、参与制定为林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的扶持政策。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着重贯彻落实好《条例》的以下规定:一是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工作。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过渡性安置需要使用林地的,要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准许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二是协助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在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中,避开生态脆弱地区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在安排国家灾后恢复建设资金时,落实《条例》关于优先考虑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规定。四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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